你会忽略的防雷工程的图审、检测和备案工作细节

2018-12-26 23:26:57 luckfish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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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是摆在建设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课题。由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尚未修订,涉及的部门规章未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一些省、市虽然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但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具体,致使基层一线建设工作者不知如何对建设工程防雷进行管理。如:如何做好防雷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防雷工程如何检测?如何进行验收和备案?等等。

一、关于防雷工程各责任主体职责问题

1、设计单位应该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设计,应编制防雷设计专篇。

知识普及: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3.0.1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 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 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的地区,高度在 15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 d/a的地区,高度在 20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的施工图文件应包含防雷设计图纸及计算书,申请表应增加防雷设计相关内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增加防雷工程的验收结论和情况说明。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编制防雷审查要点,在审查意见栏内增加“防雷装置”。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施工图文件、合同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要求。

5、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对防雷及接地装置子分部进行验收,关键部位要进行旁站监理。

二、关于防雷工程的检测问题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防雷检测。

只是气象部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现在防雷由气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已经取消,该规定也应随着废止。

2、建设工程防雷应执行住建部门的管理规定,也就是要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规定。

该规范规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子分部工程包括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连结三个分项工程,只是要求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还不是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3、什么情况下应由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按照《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设计图纸注明应进行防雷检测;

2)施工合同要求;

3)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协商一致;

4)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若没有上述情况,就不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测。只需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规定执行即可。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国务院取消了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许可,但没取消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许可,只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开检测市场)。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三、关于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问题

1、防雷工程作为建筑电气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即可。

2、纳入整个建设工程的备案。如果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防雷专项检测,则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可能需增加防雷检测报告。

四、结语

国务院已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做出了决定,住建部门和气象部门应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尽快修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统一要求和做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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